今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開始實施,要求個人破產多年。最後,還有一個實驗場。許多人期待著《條例》實施經驗的複製和推廣,中國可以儘快製定一部完整的破產法,打破“半破產法”的僵局。

自然人能够破產(理論上說,自然人具有破產能力)是個人破產制度首先要解决的問題。破產程式具有債務减免的功能。適用破產法的自然人的選擇必須根據社會經濟秩序的總體情況來確定。

破產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是對破產人最基本的要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18歲以上智力和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除特殊情况外,這些人可以具有破產能力。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於法律對其參與民事活動有限制性規定,這些人幾乎沒有舉債的機會,不適合對其適用個人破產制度。

破產人應當是誠實守信的人。破產法是為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建立的制度。不誠實的自然人不適用破產制度。如隱匿、轉移資產、惡意逃避債務、不如實申報財產和個人收入、不聽法院的傳喚和指揮、不接受為破產人安排的各種限制、逃避對破產人行為的監督等。在處理個人破產事件的過程中,如果法院發現債務人有惡意行為,可以中止破產程式,並且不能使惡意債務人通過破產程式免除債務。

對於我國長期存在的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無論是以家庭名義破產,還是以家庭名義破產,還是以個人名義破產,都屬於個人破產主體的研究範圍。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人屬於哪種民事主體存在爭議,包括自然人理論、企業理論、非法人組織理論、,《民法典》將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納入自然人一章,自然人一章應採用自然人理論,即屬於不同於普通自然人的特殊自然人。《民法典》第5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由家庭財產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不能區分的,由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由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民的財產承擔;事實上,如果由一些農民成員經營,則應由這些成員的財產承擔。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者的債務,最終的債務主體是實際參與經營的個人。這一原則可以在自然人破產中實施。以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名義籌集的債務不能清償的,以實際參與經營的個體家庭成員為破產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清償債務時,實際經營者可以自己名義破產,適用個人破產制度。

現時,個人破產仍然是一個新生事物。深圳今年才剛剛實施,人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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